建议引进保险机制保障学生活动权利与安全
磕掉牙,摔骨折,被踩伤……孩子在校园里因为参加体育运动、打闹等原因有时会发生意外伤害。《民法典》中新增了“自甘风险”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但记者梳理了2021年以来北京的23份相关案件判决书,其中学校无需承担责任的仅有1起,能够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不多。专家建议,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引进第三方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在保障学生适当活动权利的同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数据
23起判例中学校大都无法免责
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增加了“自甘风险”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自甘风险”条款会影响孩子校园意外伤害类案件的判罚。但近两年来,在北京市域内发生的青少年校园意外伤害引发的诉讼中,学校大多被判担责。记者梳理2021年以来北京地区的裁判文书发现,在6起原告为未满八周岁儿童的因意外造成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均被判对意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为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17起案件中,学校无需承担责任的仅1起,其余案件中,学校均被判承担不等的责任。
■案例1:孩子在体育课上骨折学校担责20%
在一些案件中,学生在校园体育运动中受伤后,学校即便以“自甘风险”为由进行抗辩,也免不了承担责任。2018年,11岁的小林在学校体育课上走路时意外摔倒受伤,导致左手骨折。学校虽然以“自甘风险”来进行抗辩,但是因为没有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被判对小林的摔伤承担20%的责任。
■案例2:家长不追责让学校免于担责
今年1月,顺义某小学在组织学生跑操时,11岁的学生小雨不慎摔倒骨折。小雨的父母认为,小雨摔伤是被两位同学推倒所致,便打官司讨说法,索赔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费用9000余元。小雨两位同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成为被告,由于小雨的父母没有追究学校的责任,法院将学校列为第三人。
但法官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小雨边回头边跑步,从队伍前面退到队尾,才导致摔倒。两位同学虽然有伸手的动作,但并非是他们推倒小雨。法院认为,小雨有错在先,也并非被同学推倒,最终没有支持小雨的诉讼请求。
“原告家长坚持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认为是被告两个小孩把他家小孩推倒。我们经审查,认为他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所以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家长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我们也就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决。”顺义法院法官魏薇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因家长没有对学校追责,学校没有承担责任。而一旦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往往难以免于赔偿。
■案例3:孩子课间撞伤仅判撞人者赔偿
唯一一起学校被判无需担责的案件中,孩子受伤是课间意外所致。2019年底,朝阳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李和同学小刘在课间发生碰撞,导致小李受伤。但小李是在课间的楼道突发意外,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仅判决意外撞倒小李的同学家长进行赔偿。
记者检索发现,即使在全国范围内,在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类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例也是少数。安徽阜南法院在审理一起校园足球中受伤引发的案件时,虽然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定,但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释法
学校活动难以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为何现实中,此类案件很少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现实中,孩子在校园内意外受伤,常常不满足“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条件。
法官魏薇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文体活动,并规定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同属于活动参加人的行为所导致。但大多数校园意外伤害并非由于文体活动产生,而是发生在孩子们课间自由活动期间。
即使学生是在校内参加文体活动时受伤,也并非就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自甘风险’并不能排除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运动或者上体育课,如果不是参加一些对抗性的比赛,我们更多还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法官介绍,在目前的裁判中,孩子在校园中遇到意外伤害,真正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情况是很少的。
在审判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法官往往会适用《民法典》1199、1200和1201等条款的相关规定,来划分各方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机构发生意外伤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采取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要学校证明他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是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也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务中一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原告及家长来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学校认为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从案件实际审理情况来看,对于发生在未满八周岁的儿童身上的意外伤害,学校通常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单方事故,大多数案件中学校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还有其他直接侵权人的双方事故,那么学校和被告一方的家长需要分担责任。”法官表示,如果是八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官会结合孩子的年龄、心智发育程度、事发原因以及学校的管理情况等因素去认定学校是否要担责。
不过,儿童在校外自行开展体育活动时受伤,则有可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2020年9月,10岁的小月在朝阳某小区和多名儿童一起踢足球,中途,小月和另一名小队员发生身体碰撞,导致小月摔倒后牙齿折断。小月及父母起诉撞倒小月的队友及监护人后,法官认为,小月参加的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队友存在超出足球运动的身体对抗,也没有证据显示队友存在主观恶意,最终驳回了小月的诉求。“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法官表示。
建议
别因噎废食 可引进保险机制
据北京顺义法院调研,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有所增长。除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以外,一些校园场地、设施和临时教学器材有时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对此,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高蕾建议,学校一方面要保障学生课间能够得到适当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平日要提高对学生、教师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配备防护设施,引导学生规范上课及进行课间行为,最大程度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事故发生时,校方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防止伤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而在侵害发生后,学校还要注意保存好监控录像,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经过并形成调查报告,以利于查明事实,解决纠纷。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刘馨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规定,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应当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所以学校和教育机构即便担心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受伤,也不应因噎废食。“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引进第三方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解决后顾之忧。”刘馨远律师建议。
法条速递
与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