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本应是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对象。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以或明或暗的方式限制女职工怀孕或生育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做法既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也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理当纠正。
在国家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权和生育意愿更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生不生、何时生,不该受到干涉更不应被企业左右。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除合同实施经济性裁员。可见,“怀孕即自动离职”明显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悖。
从法律上来说,“怀孕即自动离职”的承诺其实没有任何效力。即便一些女职工迫于生计压力而“自愿”签署了这样的承诺书,也不会产生约束力,不必担心“被离职”后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一方面是认为有些劳动者并不懂法,无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另一方面是认为大多数求职者、员工都敢怒不敢言,会为了生计而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妥协。
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劳动者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说不,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强化执法监督,对辞退怀孕女职工等侵权行为及时阻止、叫停。当然,相关地方和部门也要考虑到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所面临的现实压力,探索更多诸如提供补贴、税收优惠、购买岗位等举措,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致力于此。
“怀孕即自动离职”,相关发帖和新闻报道均未提及相关企业的具体名称,企业如此明目张胆违法可能不多见,但这种对女职工生育问题的干涉、对其权益的侵犯,不能被轻纵。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
史洪举